一、勞動仲裁哪些不受理
1.申請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范圍;無根據的申請請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持。
在這就要特別注意《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怎么寫清事實與理由了:
(1)圍繞勞動關系準確表述“事實與理由”部分
(2)仲裁申請書不僅需要說清基本事實,還應把雙方的法律關系以及基于法律關系引發爭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交代清楚。
(3)具體來說,仲裁申請書一般包括申請人信息、被申請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等部分。
其中,重點是“事實與理由”部分,該部分一般圍繞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事實展開,包括什么時間、到什么地點、為什么單位提供什么工種或崗位的勞動,接受什么單位的管理,由什么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該單位的業務范圍,以及什么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等。
2.超過仲裁時效的。
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保護的時效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侵犯之日起算。超過時效申請勞動仲裁的,可能不受理。如果勞動者在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后,選擇和單位協商解決的,或者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視為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維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個一年的仲裁時效是針對已經終止勞動關系的雙方來說,如果還在職,就不受這一年時效的限制。
3.證據羅列不足的。
申請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如果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請求的,仲裁委有可能不受理。
二、勞動仲裁不受理怎么辦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對勞動仲裁不服到哪個法院起訴
向當地的基層法院而不是中級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對于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是單位認為有證據證明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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