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凍結的14種賬戶
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類型有20種,分別是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國庫庫款;工會經費集中戶;信托財產;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證券投資基金財產;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信用卡賬戶;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政府財產經費賬戶;空難死亡賠償金:黨費;特種存款等。
法院不能凍結的14種賬戶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
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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