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每天一小時不可以合并一個月假,哺乳假的時間是從寶寶出生后開始計算的一年內。國家規定哺乳期為寶寶出生后的十二個月,對于在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一、哺乳期每天一小時可以合并一個月假嗎
哺乳期每天一小時不可以合并一個月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當中的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哺乳假的時間是一年,這個時間是從寶寶出生后開始計算,哺乳期的女性在工作日可以多休息一個小時用來哺乳,這一個小時可以分開休,上午下午各休半個小時,也可以合并一個小時一起休,但是不能把一年的所有哺乳時間加在一起休。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后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喂養)。
二、國家規定哺乳期是多長時間
國家規定哺乳期的是12個月,每天哺乳時間為兩次,每次除去來回路上的時間為半小時,來回路上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除工資。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哺乳期享受的待遇如下:
1.用人單位對于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2.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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