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因為解除合同的一定情形,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金。對于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以及計算方式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生病修養,在醫療期結束后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定要要求支付補償金。以上就是小編對醫療期結束后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問題的全部解答。
一、醫療期滿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工傷醫療期滿不上班處理方法
工傷醫療期滿后不來上班,可以調整崗位,但是不能辭退勞動因為工傷員工本身的特殊性,勞動法對其權益有著特別的保護規定。對于一至六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系,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五至六級工傷員工嚴重違紀除外)。
而對于七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才能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一)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續簽;
(二) 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三) 工傷員工存在嚴重違紀的情形;
(四) 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或注銷等情形的。
三、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人員。
以上就是小編對醫療期滿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問題的相關解答,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職工的醫療期滿后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對于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并且按照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對勞動者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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