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職員工按勞動法如何補償
在我國用人單位辭職員工,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是如果是屬于合法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辭職員工按勞動法如何補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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