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員工怎么賠償
在公司依法分立后,由新用人單位承繼原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權利和義務即可,不需要賠償;但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公司分立員工怎么賠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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