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簡易程序是什么
法院的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對于簡單的、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法院的簡易程序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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