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都選擇在婚前去進行買房,這也是為婚后去進行打算,減輕一定的壓力,那么房產證一個人名字離婚后賣房需要?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房產證一個人名字離婚后賣房需要
婚前個人的房屋,在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即該財產屬于雙方約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該財產要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離婚怎么分
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的,但如果該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依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是男方個人買的,登記的也只有男方名字,那么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不用分割。
三、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離婚后不要過戶嗎
需要。
雖然說房子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是婚后共有財產,但是如果不做變更,那就依然是共有財產,離婚后就是個人所有,性質不一樣了。
(一)如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只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并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于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四)對善意購買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買方有理由相信出賣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買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關于買方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合同解除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房產證一個人名字離婚后賣房需要的相關內容,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沒有在婚姻期間加配偶的名字,這就屬于婚前財產,是可以自主選擇買賣的,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提供專業律師,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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