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破產重整管轄程序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那么破產重整管轄程序是什么,破產申請的主體是誰,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以下問題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破產重整管轄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企業破產管轄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地域管轄
(1)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
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或者重整
2、債務人可以申請本企業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3、對企業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可以申請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企業法人破產清算
三、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3)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
(4)企業職工安置預案(包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解除勞動關系后對職工的補償方案等)
(5)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6)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7)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8)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4)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3、清算責任人申請破產的,除應提供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第1-5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財務報告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
4、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5、債務人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破產重整管轄程序的法律知識。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破產管轄法院應分別確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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