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如何提起
當事人對于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一般應在六個月內提起。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提交能證明其主張的證據。稅務行政訴訟如何提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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