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條件
減刑處罰分為應當減輕和可以減輕兩類,其中應當減輕處罰的條件包括: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衛過當的、緊急避險過當的、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可以減輕處罰的條件包括: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犯罪人有自首、立功情節等。減輕處罰條件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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