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起訴需要怎樣的證據
對于借錢不還的糾紛起訴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能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例如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及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例如當事人的身份證、企業的營業執照等。借錢不還起訴需要怎樣的證據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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