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申請所需材料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要申請評定傷殘的,需要下列材料:被鑒定人出入院記錄、被鑒定人病歷本、被鑒定人疾病診斷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鑒定人身份證明材料、傷殘鑒定委托書等。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申請所需材料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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