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包括當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遭受侵害,自然人死亡后期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侵犯給死者近親屬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具體的數額規定。
一、什么情況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二、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嗎
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因此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親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予支持。
三、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加害給付之訴中,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而非提起侵權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編者注: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一事不再理便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第八條第一款: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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