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規定有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土地為征稅對象。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包括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1.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
2.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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