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如何主張權利
發生工傷事故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報告、身份證明等資料申請賠償。發生工傷如何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款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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