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辯護委托規定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辯護委托規定有: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3、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刑事訴訟法辯護委托規定有什么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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