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的時限
鑒定機構進行交通事故鑒定的時間限制是三十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需要進行申請延期,但最長不會超過六十日。交通事故鑒定的時限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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