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約定什么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應當以下條款: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社會保險;其他。勞動合同應約定什么條款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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