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不同于是否會涉及到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和風險、是否具有有償性。承攬合同不是實踐合同,是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設立的。
一、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有何不同
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不同如下: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義行事。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而委任合同則不同,因為受托人所處理的事務并非自己的事務,而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而委托合同雖然在過去的立法。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處理一定事務,這種事務雖然處理會有結果。
二、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承攬合同不是實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權有哪些情形
承攬合同的解除權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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