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往往會涉及到欠條和借條的問題,很多人對欠條和借條并不能進行區分,那么你知道欠條和借條有什么區別在法律上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欠條和借條有什么區別在法律上
借條是證明借款關系,欠條是證明欠款關系。從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的理解作種屬關系,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說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定。其實,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于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
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就履行期限協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而該拒絕又是在行使抗辯權,例如,債權人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于行使抗辯權,或者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那么,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
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二、借給別人錢是打借條好還是打欠條好
借錢給別人的,應該讓借款人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借條和欠條是不一樣的,借條的效力要高一些。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
訴訟有效期不同。借條的訴訟時效為2年,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從借條標注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后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欠條的訴訟時效是2年,已標注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注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注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因為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二者的舉證不同。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三、借條的有效期
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欠條和借條有什么區別在法律上的相關內容,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憑證,欠條是債務人拖欠債權人欠款或者其他款項的憑證;如果有什么問題都可以咨詢律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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