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雙方協商解決(對于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局)提出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幫助調解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衛生行政訴訟) 以上三種手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種方法,都最好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的鑒定是由各地的醫學會組織進行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后,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鑒定并得出鑒定結論.。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鑒定,但不能對鑒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二、醫療糾紛特點
1.數量逐年增多:醫療投訴多,要求醫療技術鑒定的多,要求傷殘鑒定的多,同時新聞媒體參與的也增多;
2.院方敗訴的增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采用的“舉證責任倒置”,使醫院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增多;
3. 賠償數額增大:醫療糾紛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向醫院提出經濟賠償的要求,只要有對醫院不利的情況,尤其是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時患者和家屬就大肆喧鬧,要求賠償,數額越多越好;
4.處理困難增大:多數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復雜,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而且社會各界一般認為患者是弱勢群體應當加以特殊保護,因此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5.社會影響增大:特別是有些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因患者要求高額賠償不能滿足,而反復向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及相關媒體投訴,加之有些媒體缺乏醫學知識,不明事實真相,盲目炒作,給醫院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壞。
三、醫療糾紛處賠償標準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三)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五)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七)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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