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聽說被非法集資騙了,而且騙取的金額還蠻多的,那么對于非法集資的活動到底分為哪些類型呢,主要都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類型的詳細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一、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類型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二)集資詐騙罪
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罪的錢能不能追回
非法集資的錢能要回來但是很難要回來。被告人在獲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都講非法集資款都用完了,目前尚無一例全額追回涉案資產的案件。個別案件甚至無任何資產可供追繳返還。因此,非法集資款一般很難能要回來。
三、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類型的相關知識,對于非法集資主要分為四個類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每一種我們都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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