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罪具體有故意傷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刑法當中明確規定的罪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程序是在執行提請會見死刑犯近親屬,接著在執行前驗明正身,執行完畢后確認是否死亡并寫成筆錄。
一、現在我國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罪有哪些
現在我國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罪是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的罪名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綁架罪致人死亡或重傷、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也包括一些嚴重損害社會公共秩序,給社會公益帶來巨大損害的犯罪,比如走私、運輸、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立即的犯罪,犯罪分子的行為都造成了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也給社會秩序制造了混亂。
二、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程序是什么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三、死刑立即執行由哪個機關核準
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的,在執行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死刑復核有不同的程序: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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