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調處和土地行政仲裁的區別
仲裁與調解的區別在于:調解必須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仲裁完全是第三者的行為。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土地行政調處和土地行政仲裁的區別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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