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權利性質
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地役權的權利性質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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