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處拘役在哪里服刑
被判處拘役一般在判決地的看守所服刑。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在哪里,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后,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就近在看守所內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
根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送給報酬。
二、判拘役能監外執行嗎
拘役可以監外執行,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三、判拘役出來后可以申訴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所以拘役出來后也可以申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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