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如下:
1.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如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如下:
1.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夫妻共同債務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
1.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計件收費標準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
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
1000萬元以上,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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