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書與和解書的區別
1.行為主體不同。和解是當事人自已協商,解決糾紛;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2.法律后果不同。和解協議靠當事人雙方自覺履行,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根據;調解脅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是否選擇和解是其權利,應當尊重當事人對自己訴的處分和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怎么才能撤銷民事調解書
調解書的撤銷方式:
1.當事人有證明能夠證明生效的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能夠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向作出該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前調解原則是怎樣的
訴前調解的原則:
1.自愿性,自愿性原則是訴前調解最根本的原則之一,是訴前調解實施的合法性基礎。
2.開放性。
3.合法性,即調解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4.保密性,訴前調解并不要求事實清楚,是非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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