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董事會權限有哪些
公司法中董事會權限有: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3、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6、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公司法中董事會權限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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